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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刑事和解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价值,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共同商讨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互动行为,其旨在最大限度地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凸显了现代法律的开放性和人权保护主义色彩。其次,简要介绍了各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最早均有西方学者提出,是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和刑法制度的反思,后由中国学者引进。在中国语境下,“刑事和解”的实践行为先于概念提出,是法律对中国社会变革的回应,也是我国自发自生的创新实践行为,具有功利性的价值,大多依附于正式的司法程序,并未形成较为完备、一致的配套措施,仍仅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司法程序或案件处理方式的改革方式。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运行”。首先,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在该部分介绍了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发展,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及在各个时期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次,着重介绍了我国在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践。各地公检法机关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不断总结归纳,制定了本部门区域性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形成了特征明显的三种主要刑事和解模式。第三部分是“完善中国式的刑事和解制度”,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实践中刑事和解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思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固有的弊端和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探索均暴露出种种问题,例如: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达存疑,主导力量不明确,操作缺乏规范性、监督不力,效率价值存疑,适用范围值得商榷;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重构建议,例如:将刑事和解程序限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被动型刑事和解制度;原则上广泛适用刑事和解,仅仅在审查程序上加以限制;法定期限内完成和解程序;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心理矫正、社区帮助、社会服务、贫困救助等配套制度;对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笔者提出了建立半官方的刑事和解委员会、职业刑事和解调解人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