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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有关权利客体的问题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本文的目的是想论证权利客体在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本文的第一章讨论的是《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翻译问题。我希望通过系统地比较我国学者和意大利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多种翻译方法从而把问题充分地展示出来。本文的第二章讨论的是《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由来以及由它引发的问题。由于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将物界定为有体的之前,整个大陆法系的理论均将物理解为既包括有体物,又包括无体物,而这种理解实际上直接源自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因此为了探究《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由来,我就必须将问题回溯到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区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原因。本文的第三章对既有的学说进行了一个简短的综述,目的是总结关于权利客体问题的研究在目前达到了一个怎样的水平,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具体的争论点是什么。然后我着手解决了两个前提问题,第一,哲学中的客体概念和法学中的权利客体概念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权利的客体是否有区别?本文的第四章讨论的是权利的本质问题,在对各种传统学说进行分析批判之后,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权利是一个类型概念,而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因此它只能被描述,而不能被定义。我们只有将权利理解为一个类型概念,我们才能在一个整体的意义上分析权利的构成要素问题。本文的第五章讨论的是权利客体在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根据我在第四章对权利概念的描述,我认为:权利由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构成。内在要素又可以分为内在的形式要素和内在的实质要素,前者是法律上的资格,后者是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法律上的资格是权利的外衣,自由意志是权利的核心,没有法律上资格的权利是裸体的权利,没有自由意志的权利是空洞的权利,对权利内在要素的分析就是对权利本身的分析。权利的外在要素包括权利涉及的人和客体,对权利外在要素的分析不是对权利本身的分析,但是可以通过这种分析达到对权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