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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撬开了中国闭锁百年的国门,有志之士也开始了百年救亡图存之路。中国不仅仅学习西方的器物,更于清末开始了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对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中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文化的冲突无可避免,对此,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见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思想与文化并非一无是处,西学并不能整体移植于中国的土壤,这种碰撞与交融的内在,则是法律文化的接触。而法律文化的内涵无疑应该以法学家为载体进行理解。董康作为法律修订馆的官员,礼法之争中一直是法理派一员,却在请朝覆灭之后一改与传统法律文化决裂的态度,主张法律不能悖于中国千年之礼教国情;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以汇通中西为宗旨,展开对中西法律制度的比较;伍廷芳以西方法律教育背景参与主持修律,其视野非传统法学家所能比拟;梁启超虽然长期流亡海外,却一直探索分析君主专制、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政体,为国家寻求政治制度层面之出路。传统法律制度塑造了时人的法律理念与国家政治制度,西学带来的剧变并一时之间不能改造国民,更无法解决原有的社会矛盾,此时便凸显出了法律文化层面自信的重要性。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并非全部落后于时代:传统法律制度一直强调仁政与恤刑,与近代西方轻刑的思想暗合;儒家思想主张重视民权,虽不至于是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萌芽,但也为政体改革铺设道路。于现代法律建设而言,传统法学理论仍然不失其光彩,传统塑造了今日,也将为明日法学之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