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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我们的生存环境却在不断的恶化。农村土地这一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也同样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农村土地还受到落后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的侵扰,仍然存在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任意堆积和排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使人地矛盾进一步尖锐,农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对农村土地污染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但是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救济方面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立法上,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执法上,管理土地污染的行政机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确,导致农村土地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多头管理的现象存在;司法上,诉讼的艰难也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当前应当着重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并将农村土地问题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实际情况,分析农村土地污染的基本理论。包括农村土地污染的涵义,污染的种类,特点,危害以及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的有关农村土地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污染行政执法上的些不足之处;农村土地污染的救济途径和土地污染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利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外几个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方面有先进经验的国家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积极寻求有益于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经验、制度和措施。第四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本部分提出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对策。首先,根据前面对问题的分析提出要建立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基本原则。其次,针对立法上的问题,提出应当加强土地污染专项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对责任的规定等措施。再次,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模式的转变提出建议,并提出要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对农村土地污染救济措施的完善提出对策,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的同时,要建立社会化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