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ymphamo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一组概念,远在古罗马时期就对二者有了区分,一般而言,前者是针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而起诉,后者是针对侵害个体权益的行为而起诉。依据被诉客体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我国近些年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步步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和负载过重,因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此背景下规定了针对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一些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被赋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该种规定可以视为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雏形,一些具备条件的组织及拥有法定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食品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领域突发一些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如“长春长生疫苗案”、“常州毒地案”,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此类案件,个体公民由于自身力量的局限以及所获得起诉资源和线索的有限性,即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传统的私益诉讼无法满足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而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检察和提起公诉的双重属性,其天然的地位决定在面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能。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早,已经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始,开始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于2015年7月开始在全国13个试点省份和自治区、直辖市展开为期两年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结束之后的2017年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违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政机关以维护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该制度有别于传统的行政诉讼,是以检察机关和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的两造,突破了传统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但将检察机关限定为提起诉讼的单一主体,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包括检察机关自身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作为公益的守护人,二者的角色如何权衡和定位,如何发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落地生根,但在长达两年的试点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则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平稳运行发展的关键所在。例如试点过程中的检察机关的身份问题——源于其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新创设——检察机关需要经过诉前程序对行政机关督促履责,否则不应贸然开启诉讼程序。诉前程序在实践层面的操作过程中存在法律层面对相关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对于如何将诉前程序落到实处也存在不同的规定,适用标准并不统一。因而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先对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了整体的概述,从检察机关的适格性、权利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诉讼人的合理性,其次阐述了该制度在当下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及《两高联合解释》对试点有益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了一次良性的互动,同时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目前所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起诉理论、诉前阶段、诉中阶段以及诉后阶段予以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最后分别从起诉理论、诉前阶段、诉中阶段和诉后阶段阐述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其他文献
经外周导入中心静脉置管(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cathelet,PICC)与普通静脉穿刺术相比,可保护上肢血管网和减少反复穿刺给患者带来的痛苦,而与股静脉、锁骨下静脉置管相比,
<正> 土地退化指的是某一特定地点,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引起的生物生产力和利用性的降低或是二者之一的降低。这一现象可以发生在当地、区域、国家和全球范围内,是人类社会和
德国租借时期的青岛园林在中国近代园林中独树一帜,是世界范围的造林典范,是从造林到造园的成功探索,城市层面的建设意义突出。以史志、老照片、规划图与建设状况图等史实为
本文回顾了中国内陆水体生物多样性的状况以及当前面临的威胁,同时也讨论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生态系统和人类未来潜在的生态影响,重点讨论了物种水平上的多样性。生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