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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简要叙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方法。在叙述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资产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概括了公司资本对于公司设立和存在的重要作用——不同的资本制度对这种作用并无实质性差异。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相互渗透,从而使得不同资本制度之间不再如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第一部分通过对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分析阐述作者对不同资本制度的再认识。其中分析了资本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即:由于公司独立人格及其成员有限责任的结合,产生了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的冲突,进而导致了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威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生存状况完全取决于公司法对这些矛盾的协调平衡,归根到底,就是解决公司的信用问题。资本制度便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同时,使用系统论的观点,对两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体系结构、价值目标及其实施环境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两种资本制度的体系结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一国应适用哪一种资本制度,完全取决于其具备哪种资本制度的实施环境。并且无论哪种资本制度若要发挥作用,均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结果,而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系统论的动态性原理又决定了两种资本制度可以取长补短,每一种资本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也应该根据环境进行充实、调整。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运行环境的现状及其对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分析,得出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实质就是法定资本制的结论;一国采用何种资本制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资本制度能否适应其生存环境、能否发挥其作用。笔者认为,法定资本制在中国依然具有其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在这种土壤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以前,笔者不认为在中国实行其他的资本制度是合适的。但是,土壤的量变,可以促使我们在量变的基础上去改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以达到安全与效率的均衡、实现社会的有序、在有序中提高效率的价值追求。第三部分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不同特点的分析,得出法定资本制在两种不同形态的公司中所适用的具体规范也应有所不同的结论。其中主要分析了资本确立阶段最低资本额问题;资本充实阶段董事、经理、发起人、股东的责任问题;揭开公司面纱问题。对上述问题,在两种不同形态的公司中应该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分别探讨,以期这些制度运用得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