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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乡村旅游经过30多年的发展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对乡村旅游概念、公共产品供给、政府的职能作用发挥等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学术界对乡村旅游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城乡经济、文化交流、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作用,达成了共识。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理论,研究平原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县域乡村旅游中政府职能尚不多见。 本文选取华北平原地区经济欠发达的濮阳县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旅游地发展阶段理论、政府职能转变理论,通过对濮阳县乡村旅游发展现状的分析,对濮阳县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政府职能定位,进而对濮阳县政府在其乡村旅游初级阶段进行职能设计,对濮阳县发展乡村旅游中政府职能发挥的实施路径进行了探索。 通过研究本论文提出了县域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着主导规划、引导开发,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的主要职责。 政府在乡村旅游的初级阶段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区域内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对乡村旅游的的发展方向加以引导,树立乡村旅游开发典型,执行政府主导的乡村旅游产品供给职责,对区域内乡村旅游的潜在开发者进行引导,培育乡村旅游市场的形成,引导群众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热情,对外宣传区域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吸引资本对乡村旅游开发的注入。 政府在乡村旅游的发展阶段,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旅游市场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对乡村旅游活动开展中的旅游企业、游客、政府部门、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除不正当竞争,发挥市场失效时期政府的规范、指导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行业标准、规章制度,为乡村旅游的发展营造良好自然、人文、制度环境。 乡村旅游的成熟阶段,政府主要职责是通过发挥贷款、税收、审批等行政手段的作用,指导、带动乡村旅游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产品,实现乡村旅游的发展经济、致富群众、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