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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本文从人本主义的原则出发,关注和尊重人的现实需要,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现实价值,并以此为立足点进行理论阐释。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对其中能够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法律调整的那部分利益,在不根本扭曲和误解文化内涵价值的前提下,让其适当地进入市场,并以市场色彩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其进行初次分配,进行私法上的利益调整和保护。本文立论的观点依据是: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会构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冲击,在宏观框架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障碍并非不可逾越。本文首先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利益的描述和认识,阐明在知识信息时代,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和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产权化的遗产信息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次,对这一部分利益保护的正当性问题、法律介入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等问题作进一步论述,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存在共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在范围上有所重叠,并且,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也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保护诉求相契合。复次,通过对“激励理论”的解读,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利益在知识产权机制下可以被有效地发掘和固化,在市场环境中能够以创新成本或者资本的形式实现其信息财产价值。并且,在此过程中,合理安排主体的权利界限,使之与公众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之间达到一种利益平衡,理顺并解决知识产权调整的理论前提问题。最后,结合知识产权制度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明晰现有知识产权体系被运用至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存在的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探讨两者在整体法律框架下的兼容性问题。以期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