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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2009年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上仍然沿袭了传统的“二分法”,即依照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而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此种“二分法”忽略了具有一定财产保险性质的人身保险险种,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尽管在形式上此类保险归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然而其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故而具备一定的补偿性,不能排除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余地。然而我国保险法将代位求偿权规定在财产保险一章,从而完全排除了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医疗费用保险究竟是否具有补偿性?是否应当适用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否能适用代位求偿规则?这一系列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同时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执己见,司法实践中亦产生过诸多矛盾判决。明确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有利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本文探讨医疗费用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在明确医疗费用保险的种类及其性质的基础上,对其补偿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接下来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失及其产生的后果。随后对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具体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分别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最后分析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从立法、司法以及实务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