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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为目的,债权人约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给付请求权的合同。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都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围绕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寻该制度的原理,同时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对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进行评述,并对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分析,这是展开全文论述的基础。首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涵义进行一般界定,明确了简单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差异,将本文的讨论对象限定为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并由涵义归纳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五个基本特征。其次,为更好的理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涵义,本文将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包括与债权让与、信托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比较,这样就突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独特功能和不可替代的特性。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剖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结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为补偿关系,对合同的成立起决定作用;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为对价关系;而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为履行关系。这三种特殊关系的分解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前提。
第二章,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首先在大陆法系,由于恪守“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这一古老的规则,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选取了罗马法、法国法和德国法作为典型代表,梳理了它们突破“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规则的限制、最终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程。其次在英美法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主要受到对价原理的阻碍,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阐述二者分别在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确立该制度的过程。最后,将两大法系进行综合评述,归纳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确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和差异。
第三章,深入探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原理,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效力根源和存在的正当性,是本文的核心所在。这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理由,第二部分阐述意志理论对第三人取得权利提供的正当性基础。在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意义,其次分别论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上反对和支持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由,最后作出小结,指出这种突破的趋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扫清障碍。在第二部分,将研究的视角回归到合同法最核心的意志理论上,即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进行缔约,从而为自己确定责任范围。在这一部分将意志理论运用到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特殊构造下,分析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体现。正因为合理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可以确保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意志理论为该制度提供了效力根源和正当性基础。
第四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合同法上的地位,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这一章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法上的现实地位,二为该制度在我国法上的地位重构。在第一部分,首先考察我国立法上的一般性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介绍理论界对《合同法》第64条存在的不同学说争议之后,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在法律解释、立法原意、法律体系等方面的考察,本文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该条并不是我国对一般性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后通过案例说明在缺乏相关立法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其次,整理了我国特别法上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列举《保险法》、《合同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内容,并加以简单评述。在第二部分,首先论述了在我国构建一般性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其次提出重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在编排体例、第三人权利取得的模式上作出选择,并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构想。
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归纳全文,指出撰写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