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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视角下,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是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政党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对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等多部法律和党内的规章制度明确赋予了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法定职权的界定和表述,如何参与发挥作用,参与的程序设计和机制安排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现代企业制度视角出发,通过比较美、德、日等国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性和形成原因,引出我国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是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进而从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以吉林省J集团公司为个案,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揭示出《公司法》未对国有企业党委会职权进行明确规定,党委会职权、机构、人员配备未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予以保证,“三会一层”决策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亟待改进等方面的问题。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践求证的结果,提出了改进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五条建议,即:将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职权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党委会职责、公司纪委职责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适度“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出董事会成员中非党委委员比例不高于40%,经理层成员中非党委委员比例不高于50%的建议;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设置,选配业务优秀人员从事党建工作,特别强调了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国有企业类型、性质、所处行业、内外部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结合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用思想教育塑造企业精神;明确国有企业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序衔接,提出了应梳理和完善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细致说明“三会一层”的职权、履职条件、决策方法、决策程序衔接等诸多问题。建议党委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总经理在多大范围内有权执行年度计划内工作,以提高决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