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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素。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人们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婚姻关系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泡沫”婚姻、“闪婚闪离”等现象正是当下婚姻关系的真实写照。在注重家庭稳定与伦理秩序的礼仪之邦,现代中国却不断走向一个高离婚率的国家,引人深思。离婚案件相对集中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婚姻法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房产权属、亲子鉴定等一些争议问题上的导向功能缺失,表明现行婚姻法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公布之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总体来说符合社会预期,反映出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婚姻矛盾的准确把握和调整方向。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婚姻法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社会转型压力的背景下出台的,承载着普通百姓对婚姻关系走向和谐美满之路的期待心情,对我国婚姻关系的未来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婚姻法解释(三)》为社会婚姻关系、弱势群体保护等矛盾较大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路径。基于立法研究视角,本文主要采取个案分析、立法比较与规范分析等方法,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探究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经验与缺失,并就未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具体对策。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文详细阐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即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包括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类,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变化。第二部分,论文分别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积极影响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婚姻法解释(三)》既涉及到当下的社会热点(如房产)问题,又是司法实务中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问题,同时,也是法律向当下社会一些不良的婚姻价值观的一次亮剑。《婚姻法解释(三)》既充分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也为我们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理念,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彰显出婚姻的契约关系本质属性,因而无疑是我国婚姻法上前所未有的进步。第三部分,论文总结了国外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德国、日本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特色和创新,为我国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借鉴。第四部分,论文在综合分析、对比后,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分别从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法定财产制度和完善约定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文章在结论部分指出,在社会现阶段,强调婚姻财产关系的契约属性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有利于消弭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的不和谐现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选择。因此,突出婚姻关系契约属性是现阶段立法的进步体现;同时,婚姻法作为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信念,从社会实证的角度而言,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各国法律实践的共同选择结果,道德伦理的规则和要求不但为法律提供了丰富的法源,而且与伦理道德的契合程度也成为评价法律本身善恶与否的尺度。因此,婚姻关系伦理属性仍是未来婚姻法的永恒追求。在夫妻财产制度上,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基本特征,更好的保障婚姻家庭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