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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和公共政策问题作为WIPO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近几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多哈公共健康宣言达成之后,知识产权和环境政策问题就成为了新的聚焦点。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强制许可等环境相关技术的转让制度的合理性等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另外,绿色专利制度成为了新兴的用语,不同的学者在论述各自的问题时会为了论证的方便随意使用这一词汇,导致绿色专利的用语广泛和缺乏统一性,成为了一个空泛的模糊的词汇。究竟绿色专利制度的范畴应当如何划定,构建绿色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何在,绿色专利制度在哪些方面对传统专利法规则做出了修改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获得进一步的解答。全文共分五章,整体的写作思路是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出发点来解释绿色专利制度,将专利解释为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并将专利法的目标重新定义为实现公共产品供应的最优化。为了实现公共产品供应的最优化,专利制度必须与环境政策相协调,在制度层面上作出相应的修改,从消极层面和积极层面作用于环境相关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的专利制度。本文第一章是对绿色专利问题的概述。国际组织和各国的一些文献中对于绿色技术的定义纷繁多样,但通过对其特征和分类的描述至少可以将其定义为具有环境有益性价值的技术。文章通过阐述公共产品理论的内容解释了专利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式的作用,并论述了绿色技术专利化的必要性和原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因欠缺再分配机制导致公私利益失衡,而环境相关技术的双重外部性使这种倾斜所造成的损害变成双倍。绿色技术专利的规制规则并不等同于绿色专利制度,绿色专利制度应包含消极与积极两个侧面。而绿色专利制度所追求的公共产品供应最优化目标由于涉及到多重利益主体导致了三个层面的矛盾和争议。第二章论述了绿色专利审查与获取问题。绿色专利要具有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的作用,专利审查标准就应当包含环境非损害性标准和绿色技术的判定标准。参照欧盟专利办公室一些案例和国际组织的谏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晰环境非损害性标准。绿色技术的确定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什么样的技术可以归属于绿色技术的范畴,从而享有专利法上的特殊待遇。由于审查标准发生了变化,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审查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为了鼓励绿色技术的传播,特设的快速审查程序以及特殊的审查费用安排可能起到的积极效应。第三章论述了绿色专利的限制和例外条款以及强制许可问题。TRIPS30条是专利的限制和例外条款,WTO专家组对30条的解释(即三步检测法)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批判,尤其是在绿色技术领域三步检测法的改革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气候变化议题下,强制许可规则的修改成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论战的焦点。在绿色技术领域适用强制许可是具有可能性的,但是由于强制许可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绿色技术的特殊性,使其在绿色技术转让中的所用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强制许可的出口限制是违反国际贸易原理以及专利法原理的,发展中国家争取消取出口限制条款的努力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第四章论述了绿色专利的三个新型法律实践。环保专利共享计划参照了开源软件的模式,成为一种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传播的经济和法律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使用者创新和开源合作创新的需求并实现了绿色技术的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环境成本内化的专利体系将环境成本转化为各种专利税费内化入专利体系之中,利用了再分配理论,解决了双重外部性问题,实现了国内和国际机制的接轨。但是由于一些国际机构形成和运行存在困难,使该制度的付诸实施仍然需要进一步努力。作为公共部门研究成果的绿色技术专利的需要采取特殊许可规则。本文以美国《拜杜法案》的修改为起点,论述了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成果在绿色技术领域的角色,以及建立对社会负责的许可方式的必要性能。第五章论述的中国绿色专利的审查及其他相关规则的完善。绿色技术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播有其特殊性,中国作为世界工厂虽然能够提供和生产众多的绿色技术产品且但未能真正掌握众多核心技术。中国专利法中应当引入环境相关标准,并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确定该标准。在中国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审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机构配置,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发达国家有一些主张为了改善环境,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创新应当延长这些技术的专利期限,但这在中国并不适宜。美国哈奇——维克斯曼法案的改革是针对药品行业的,比较药品行业和绿色技术行业的差别即可知专利期限延长在绿色技术领域尤其是在中国是完全不合理的。2008年新专利法对强制许可规则虽然做出了改进,但仍留下了不少的缺憾之处。中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力争更加有效的使用这一措施,并不断完善国内竞争法以有效利用TRIPS31(k)的出口限制豁免。中国公共研究机构成果专利实施面临众多困境,这同样映射在中国绿色技术领域,必须对此作出适当的改进才能实现绿色技术的自主创新与传播。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并不只是要顺应促进减排技术转让的需求而修改专利法,而是从专利法意图实现公共产品提供最优化的本质目标出发,考虑环境相关技术双重外部性的特殊性,调整专利法的部分规则以减低专利法的不当外部效应,尽可能增进专利法的良好外部效应,最终实现专利法与环境政策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