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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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分流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区分。狭义的程序分流又称“非刑事程序化”,是指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环节中即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和作法。广义上的分流通常包涵两层含义:一是对特定犯罪构成的案件,在侦查、起诉或庭前审查阶段即以适当方式予以处理,符合特定条件的不再交由法庭审判。二是在审判阶段采用比普通程序更简易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刑事程序分流曾流行于20世纪,它顺应了刑罚目的观的转变,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有关刑事程序分流的法律法规不多,规定也略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补充侦查阶段的存疑不起诉;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权;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分流程序单一、简易程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程序分流机制进行完善:一是在侦查阶段建立合理的微罪处分制度;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并扩大当前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在审判阶段的庭前审查阶段增设“认罪程序”,对当前的简易程序进行完善;四是完善侦查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救济途径,加强对检查官和审判阶段分流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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