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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亦称无体财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质押,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简言之,即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社会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和意义,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用于融资担保也必将得到广泛应用。 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因而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优先受偿性等一般质权的特征,但由于知识产权标的物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因而其在客体、设定方式、实现方式上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质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位一体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没有担保价值,不能质押,可以质押的仅是其中的财产权。我国《担保法》仅从狭义上规定了识产权质权担保,即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邻接权等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亦具有财产性质,可以以之设定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依质押行为而设立。依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设定知识产权质权首先应订立书面合同,但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在适法条件下也是有效的;其次,设定知识产权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登记是质权设定行为,是质权成立要件。但我国现行《担保法》混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成立,而说成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以后立法中应予修正。虽然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与抵钾权的设定极为相似,但我们不称之为知识产权抵钾权,这是因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物属于动产权利而非不动产权利。值得指出的是,在设定知识产权质权的时候,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评枯。这对于债权人降低担保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评枯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设定后,便时所担保的债权、标的物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效力)。其中知识产权质权时所担保的债权和标的物的效力与动产质权相同,而其对质权人的效力即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优先受偿权、收取草息权、质权保全权、留置证书权、转质权以及不得植自使用、处分知识产权客体、妥善保管权利证书、允许出质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原范围内使用权利等义务。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与质权人的相对。 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质权实现有所不同,知识产权质权人还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报酬来实现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因实现而消灭,知识产权质权还因主债权的消灭、标的物的消灭、一定期间的经过(除斥期间)以及抛弃行为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