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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配偶权,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作为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配偶权形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之间彼此享有的平等的身份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举例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但是第2款罗列的权利并没有穷尽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种类。侵权究竟侵犯何种权利,学界没有统一的表述。配偶权较为特殊的性质,引发了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和第三者妨碍他人配偶权行使这两种情况下,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加以讨论,以实现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整性。对于内部型侵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受害配偶一方救济,但是限制颇多,无法解决日益激增的严重的婚姻家庭矛盾。建立夫妻婚内损害配偶权的赔偿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使得受损害一方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缓解了受害一方的心理压力,也教育、规制了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缓和家庭矛盾,损害赔偿与家庭完整并不是不能兼容,毕竟受害一方未必不想原谅,过错一方也未必不想弥补改正。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侵犯受损害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配偶权是相对权,在传统法学理论层面并不能突破配偶权的相对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第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平衡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对于配偶权这一特殊的权利,在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可以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其中梳理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学界对于夫妻间婚内侵犯配偶权,以及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中妨碍配偶权行使的有关案例、理论争议点,通过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后续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对于婚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予以探讨,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内施行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受侵权责任法的规制等;该部分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婚内侵犯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第三章: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予以探讨,第三者介入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第三者的行为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有哪些?并对域外的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配偶权概念及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及第三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