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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依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实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机能的方式,对整个公司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决议又是多数股东针对公司意思机关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多数法律行为的范畴,不受其构成要素——单个股东意思表示瑕疵的影响。所以,决议作为一种特别的法律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中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对于决议瑕疵的构成、决议瑕疵的主张方式、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都不能一概的适用民法中对单方、双方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时的一般规定,应适用特殊的规定。因为股东会决议的这种特殊性,本文旨在构建决议存在瑕疵时,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决议瑕疵寻求救济的制度。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前言部分简单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股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内涵,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脉络。正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为概述,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性质及成立。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意义上是公司的意思,是公司能够如自然人般形成的自己的意思。股东大会决议是多数股东针对公司意思机关进行意思表示形成的,属于多数法律行为的范畴。其特点决定了决议不能适用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决议的形成也是独具特色的。程序对决议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召集的股东大会合法成立后,并满足议事定足数和议决定足数的要求,才可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第二章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构成以及决议瑕疵导致的效力后果。决议同一般法律行为一样,要受强制性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评价。同时,决议必须基于一定的程序才能形成。决议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善良风俗,或是形成过程违反程序时即构成决议的瑕疵。因为决议区别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所以单个股东表决权行使因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撤销时,并不当然构成决议的瑕疵。在论述了决议瑕疵可能导致的效力后果后,本文就主张决议瑕疵的权利人的范围和主张决议瑕疵的方式进行了论述。接下来,论述了决议瑕疵的具体构成,分别就程序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使决议不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论述。并着重论述了召集通知上的瑕疵、决议方法上的瑕疵,并就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瑕疵可能导致的效力和无召集权召集的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的效力和议事定足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章探讨了决议瑕疵的非司法救济途径即决议瑕疵的补正问题,这一部分主<WP=5>要论述了决议瑕疵补正的合理性,决议瑕疵补正的范围以及决议瑕疵补正与司法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就决议瑕疵的补正分别对程序上的瑕疵补正和内容上瑕疵补正作了论述。股东大会形成的新决议可以补正程序上和内容上的瑕疵,全体股东同意可以治愈召集通知上的瑕疵。在本部分笔者重点就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不能治愈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如无召集权人召集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讨论的是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就是决议效力的否定之诉。本部分讨论了决议效力否定之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规定的问题如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除斥期间、审限、专属管辖、法官裁量权、诉的合并等,重点讨论了决议撤销之诉。无效之诉、不存在之诉除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及期间的问题不适用外其他都能够适用有关撤销之诉的讨论。本部分还就决议的侵权性与损害赔偿之诉进行了讨论,如果决议被执行后造成了损害结果,利害关系人可以同时提起赔偿之诉。第五章讨论了否定决议效力判决的法律问题。否定决议效力的判决因为决议牵涉众多法律关系,其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还及于一般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扩张。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判决的溯及力,不能以判决对抗善意第三人获得的权利。本文还论述了当选任董事的决议被宣告无效时,如何处理董事与公司、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六章主要概括了我国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规范现状,并在前五章构建的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法的修改建议。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本文的结论: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和股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特点决定了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决议瑕疵的主张及法律后果都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时的规定。所以,为了确保决议瑕疵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必须构建决议瑕疵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