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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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的自然生育行为才使得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生育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被国际人权组织明确予以规定:公民有权利自由做出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公民有自由且负责的生育自由;公民在自由且负责的框架下行使生育权。对此,各国应该对生育权加以保障,并设定国家为公民实现生育权提供必要的保障的义务,国家有义务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生育权的实现。目前,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关于生育权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同的差异。由于人口过多对各国的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家采取控制公民的生育行为,来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即是如此。就我国生育权的落实情况看,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通过计划生育对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间隔等方面都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从某种程度上可缓解因人口急剧增加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短缺与环境承载力近乎崩溃的状态;但因人口长期过度限制也会造成老龄化社会到来面临的养老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因人口不足所导致的失去社会发展潜力和发展动力等弊端。因此,在我国当前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形下,应以保障公民生育权的实现为目的逐步去除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本文通过分析生育权的基本含义,对学界关于生育权的具体定义的几种学说进行评述,以明确生育权的基本内容;指出生育权是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得被任意剥夺和侵犯。从法理层面指出生育权源于“天赋人权”理论,生育权的产生是从生育行为逐渐演变出来的逐渐成为法定的人权,在法定层面予以承认,是对生育权最好的认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法律实践层面,就我国公民生育权的情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主要通过计划生育的政策对其进行限制,在生育主体、内容等方面予以限制,在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为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有些地方行政措施存在对公民生育权严重侵犯的现象出现。对此,从人权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宪法和部门法层面提出完善以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为核心的解决途径,以期达到保障人权,解决人口老龄化等诸多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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