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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机动车致害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本应由已类型化的产品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分别进行规制,但当缺陷机动车致害的过程正好是缺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即缺陷机动车致交通事故时,则面临着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在致害原因力上,既有缺陷机动车的物力因素,也有机动车驾驶人的人力因素,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单一的产品责任或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并不能妥善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对此,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过失责任的英美法系国家(英、美),在判例中运用“合理人标准”来判定缺陷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从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