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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和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都无法离开公共品的供给。近年来我国以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问题突出为主要表象的“三农”问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力是其中重要的方面。
本论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通过明晰农村公共品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历史、现状、突出的矛盾和当前的改革以及今后的制度安排逐步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本文认为,在农村全面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是实现农村公共品有效供给的关键。
论文以经典的公共品理论为分析基础,将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公共品产生的根本原因,认为农村公共品是区别于满足农民个别需要的私人产品而言的、局限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的、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或)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当前我国的农村公共品具有地域性、不统一性、多层次性等特征。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包括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贯穿于我国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之中。但是由于农村公共品本身的经济属性、农村的低收入水平限制、分散化的经营方式等原因导致农村公共品的供给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供给模式。
通过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进分析,我们发现,历史上我国农村公共品实行多元化供给,虽然容易受到国家其他财政支出的冲击,但政府仍然是农村公共品,尤其是大型农村公共品的主要供给主体,农村公共品的人力成本多通过农民的劳役进行弥补。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内容主要是基本的生产和消费性的公共品,以社区为主要的供给主体,但政府是农村公共品的主要决策主体。家庭承包制下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战略和财政制度安排,农村公共品供给职责转向农民,政府间责任划分过分下移,通过自上而下的公共决策程序决定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内容,采取“一事一收费,,的方式弥补公共品的供给成本,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低下和供给水平地区间差异较大等问题。在现实中,这些问题导致并集中表现为沉重的农民负担,成为我国当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导火索。
农民负担可以看作是农村居民对公共品的成本分担,因此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规模、供给结构、成本分摊方式、供给机制、政府责任划分、资金使用效率等都会影响到农民负担水平。当前农民负担以非税负担为主,具有外生性、多元化的特征。从公共品供给的角度分析,合理的农民负担要求农民负担公共品的成本,但这种负担必须是适度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负担显性化,而财政制度的不完善又放大了农民负担,农民负担总体沉重、相对负担不公,对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农民需求、稳定社会秩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最初的政策目标。从形式上看,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仍旧采取了清费并税的模式,但是这种倒逼式的改革势必对农村财政支出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与历史上的并税式改革具有很大的不同:起于农村税费制度,但不仅仅局限于农村税费制度,以规范农村公共收入制度体系为改革的目标、采取逐步推进的改革路径。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后的遗留问题,通过综合性的制度创新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这就是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完善有赖于我国农村财政制度的整体优化,即: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促进农村政府职能转型;合理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农村公共收入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品供给成本分摊机制;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决策机制。
论文最后对农村乡镇政府去留这一问题进行了历史与现实的思考。由于当前乡镇政府存在职能虚化而机构膨胀、管理者与经纪人身份存在冲突、财力弱化但农民负担加重、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矛盾重重等问题,乡镇政府改革势在必行。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又不适宜采取完全的乡镇自治,较为实际的做法是县(镇)政乡派,逐步实现政府架构的扁平化,并加快发展农村居民合作及自律组织,以弥合改革后的治理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