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收购主体研究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dwwaiwws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包括四部分; 一、导论。主要论述破产收购的本质与价值,表明论文研究内容的实际意义。 破产收购是在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整体购买。论文在比较了破产收购与企业购并的区别之后指出,破产收购实质上是收购人对破产财产的整体收购,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的一种方式,是企业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交易活动。 破产收购作为破产财产变价的一种方式,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其基本价值取向必须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相吻合。论文基于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功能以及其他功能,认为破产收购具有维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为职工提供再次就业的机会、稳定经济秩序、加快破产财产合理流动、减少社会经济运作成本以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企业资产重组等作用。 二、破产收购主体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论述破产收购主体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论文首先论述了对破产收购主体研究的意义,指出破产收购法律制度是围绕着主体的活动而展开的。无论从法制建设方面看,还是就破产收购的具体活动的有效性而言,都必须对破产收购主体予以足够的重视。而后,论文又重点研究论述了破产收购主体的特殊性。破产收购尽管是对破产财产的转让处分,但是,被收购方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被收购的企业,也不是企业的股东,由此形成了破产收购主体的特殊性:收购人有财产所有权,而被收购人则无财产所有权;收购人有预期利益,而被收购人则无预期利益,造成了破产收购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关系不对称。这种状况极易导致一般交易活动天然制约机制的失灵,交易利益一边倒不良现象的 发生。在一定意义上,破产收购制度正是基于收购主体的特殊性而展开和 构建的。 三、被破产收购人。重点研究被破产收购人与相关权利主体的关系以 及被破产收购人的制度完善。 破产财产出售的相应价值回报以及比破产财产分解转让有更高的变价 价格,形成了破产收购交易的“客观预期利益”,与该预期利益关系最密乏 切是破产债权人。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论文认为应当将债权人与 破产收购交易活动联系起来,赋予债权人对被收购人的交易行为监督的权 利,加重被收购人的诚信义务。 破产企业的财产在被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之所以能 充任被破产收购人是因为破产财团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破产管理人具有破 产财团代表人的地位,使破产管理人独立于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从而使 其能够成为破产财团的行为主体。基于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及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分析,论文认为,应当由取得破产清算资格的法人 或合伙事务所充任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选任,但债权人会议可经法 定程序要求法院更换。将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科学合理地溶入破产管理人的 选任制度中,会促使破产收购交易的客观预期利益与法律形式的交易主体 和实际利益主体形成密切的联系,以利于破产财产变价获得更高的价值。 四、破产收购人。主要论述收购人的资格与选定制度。 论文指出,破产收购交易不仅仅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关系的事情,交 易的结果还将涉及到其他利益主体,影响到破产清算分配结果的质量。为 了确保破产收购交易的顺利进行,防止债权人因破产收购而加大偿债的风 险,论文认为,破产收购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济实力,符 合破产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并经招标程序由招标委员会选定。
其他文献
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房屋作为不动产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表现形式。然而日益激增的人口和房屋数量以及日益上涨的房价以及人们收入之间的差距,使得房屋租赁
本论文包括引言及三大部分,行文约3.3万字。 引言:介绍了企业重整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本文的写作目的,指出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的企业重整制度。 第一部分:国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启发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决定了2300多个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运营中的重要影响。当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国家依法将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授予地方政
外贸代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经济背景。在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制的前提下,政府为扩大企业出口,大力推行的外贸代理制,对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地解放。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学工业的应用,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地困扰。纵观世界各国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