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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制度是检查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有的查案制度,与之相伴而生的种种问题也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认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初查制度,对于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起源于我国独特的历史背景,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初查制度。“初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里,初查制度最终确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职务犯罪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进行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在国外,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进行的调查活动,称之为“初步调查”,作为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加以规范。而我国初查活动被定位为是一项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判断行为、侦查性质的刑事司法行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重要作用与其在实践中的尴尬境地形成鲜明反差。在理论上,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有反对说、支持说,改革说三种观点。在立法上,职务犯罪初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初查的规定也偏离了刑事诉讼法。在实务中,初查制度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管理机制不健全、初查活动随意性大、监督机制缺失,严重地制约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良好运行。与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相比,初查制度已显滞后。由于初查制度已经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准确立案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正式侦查的预备和前奏,所以需对其进行理性思考。初查起着预防侦查权滥用,增强查处职务犯罪能力,启动诉讼程序功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司法改良实属必要与迫切。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作了系统考察之后,实际上也就找到了改革初查制度的路径。改革初查制度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及时有效原则”、“适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监督原则”。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应当从立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在立法上,应当取消立案独立性,建立随机型启动程序;在实践上,要制定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初查业务流程,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手段,加强职务犯罪初查规范化建设,强化职务犯罪初查监督机制,从而确保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