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专利侵权案件的适用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8次 | 上传用户:pzgx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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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数据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超20万亿,雄踞全球第一。但网络交易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愈发严重的专利侵权问题。有鉴于此,国内立法部门尝试将发端于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纳入专利法之中,2015年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从而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与争论。本文以立法起源、制度内化、司法实践、域外经验、法理剖释以及立法建议为思考进路,汇总当前学界的主要观点,结合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以及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尝试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解答:“通知删除”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专利侵权?如果不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应如何调整?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章分别介绍“通知删除”规则的产生背景及在我国的立法实践情况。“通知删除”规则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通过对其产生背景的梳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实际上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矛盾观点杂糅妥协后的产物。我国自2000年开始以司法解释、条例及法律等形式逐步引入这一规则,经过十几年来的渐进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目前已成为规制我国网络侵权的核心制度,但在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之余,也不乏亟待商榷之处。第二章主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专利侵权纠纷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问题,同时考察部分域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将“通知删除”规则实际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但这一适用已经引发了包括“注意义务”界定不明、错误通知后被投诉人救济困难以及专利法“诉前禁令”制度被消解在内的多重问题;而通过对域外国家实践经验的考察,笔者发现其规则适用大多囿于“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罕有针对“专利侵权”的实践经验,综合考量之下,国内立法部门的“制度探索”似有进一步斟酌之空间。第三章首先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分类,明确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类型以及不同类别网络服务提供者间“适用条件”的差异;随后结合“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基础及学界现有观点,笔者提出了民事权利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一个基本前提——适格通知即可促成实质认知;最后结合专利权的自身法律特性,本文认为,专利侵权中权利人的“适格通知”难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认知”,因而“通知删除”规则难以不加改造的直接引入专利法。第四章主要提出笔者对当前《专利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的改造方案、对专利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各阶段”注意义务的认定范围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建立方式。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方案,通过归纳当前学界存在的五种观点,结合本文的已有结论,笔者认为“通知-转通知”规则是较好的改造方案,其余四种方案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各自的问题;在注意义务的认定方面,本文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后主动注意义务”的认定方式应予修正;在配套制度方面,本文从“规则适用的服务类别”、“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以及“错误通知的责任制度”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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