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舞类课程思政元素整合与融入研究 ——以健美操课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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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2002年7月30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稳步推进了合议庭负责制的完善,而涉及合议制的探讨文章和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其中的目光大多聚焦于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特别是针对审判长、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络绎不绝,但不知何故,合议庭中的第三人成了被
执行竞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该类问题不仅攸关各案当事人的权益,还涉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该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执行竞合的规定还十分粗略,理论界对执行竞合的研究甚少,且有脱离实践之嫌,难以正确指导实践。本文以执行竞合中最为常见的竞合类型即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为切人点,以点带面,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试图通过理论上的
“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笔者认为,执行难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其成因固然很复杂,但最根本的原因应是我国还未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造成的。换句话说,执行难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进程中
由于国家赔偿法对于确认缺乏程序性规定,因此在赔偿法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期间缺乏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确认标准以及审理程序进行规定,这段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均是参照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的,确认标准、确认程序、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文书制作上的不统一极大地影响着国家赔偿确认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规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问题。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发的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却在不断增多,法院常常会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哭闹、谩骂甚至以死威胁等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原因多为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得到执行。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以来收案36件,执行标的达159.26万元,仅执行16.22万元,执行率10%;北京市第一中
通过对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研究团队无氟氯聚氨酯发泡剂专利5亿人民币的价格授权企业所涉及专利群的分析发现: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可实现实现申请文件撰写质量与申请时间紧迫的统一;同日申请可以防止专利群单个专利之间形成抵触申请;主权力要求深度概括存在无新颖性可能时,以即最后不得不分案,不如提前通过上下位概念及要素替换进行布局。
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在民事诉讼中对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发动再审的权力。近些年来,以民事抗诉权为唯一法定内容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正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权能之一,但也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之一,具体实践中检、法冲突不断。汲取理论营养,分析冲突原因,笔者认为:民事抗诉权的存在有制度依据,有法理基础,更有现实需要,其正当性不容置疑,但该正当性必须以不
健美操课程思政项目特征体现在健美操课程的"体育"功能、健美操课程的"德育"功能、健美操课程的"智育"功能、健美操课程的"美育"功能。基于学校体育"四位一体"的目标,文章提出健美操课程思政协同育人提升职业素养的资源开发与对策:一是"四位一体"贯穿整个课程教学,二是注重提升职业素养,打造"四好学生"形象,三是开发教师"课程思政"能力,培养协同育人理念。
以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为标志,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以正式确立。对这一原则的准确理解把握,直接涉及长期以来实务中存在的一些类型化问题的处理。以“一房二卖”为例:出卖人与先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与后买受人就同一标的房屋再次订立买卖合同,并过户登记到后买受人名下。在这一典型化的“一房二卖”纠纷中,就先买受人的利益保护而言,会产生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内含意旨,
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作了概括性规定,但诉讼纠纷的解决更有赖于对物权法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合理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合理阐释以解司法实践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