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承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继承法作为私法领域调整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国民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生活的丰富,社会家庭观念的变化,再婚家庭越来越普遍。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规定,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一规定对保护继子女继承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法律条款和法定条件不易操作、法律条款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继子女继承权进行一般理论分析,认为继子女父母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一种类型。其表现在继承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既对继父母有继承权,又对生父母有继承权;接着又对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继子女继承权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着重研究了我国现行继子女继承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认为现行法律中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法理冲突,造成了一定的法律上的混乱;文章最后对我国继子女继承权的立法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继续规定继子女具有继承权的同时,应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密切程度,重新调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继子女对生父母的继承权以及其他相关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以使继子女具有合适的继承地位,从而达到更好地维护被继承人内心意愿、保护和实现继子女更合理地实现继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