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的法律制度选择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ruan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药物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给产业界造就了可观的市场、丰厚的利润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在治病健体方面提供了不容忽视的帮助;然而生物药物技术潜藏的安全风险时有爆发,对个体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难以想象的风险。由此产生了对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发展的监管的需求,这种需求既存在于政策实践中,也体现在法律制度构建中。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对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首先,本文厘清了生物技术药品安全的相关概念,简述了生物技术药品的发展历程,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对生物技术药品安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文章建立了与生物技术药物相关的行为主体——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分析推导出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是核心价值追求,是实现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关键。文章在论证了实现安全价值的最好方式是通过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存的与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从目标、内容、效果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提出了现有制度结构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得出结论,要保障生物技术药物的安全,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将现行制度规范与生物技术药物的特点,与生物技术药物产业的规律相结合,在制度适用上进行调整;其次从长远看来,由于生物技术药物产业的发展有赖于科技发展,应当充分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同时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与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的关系,并在制度上做出进一步的回应;同时也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用于专门用于保障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的法律,在与现行制度的有机衔接的基础上以实现生物技术药品安全。
其他文献
从民法理论上考究,农民房屋财产权包括农民对其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农民对其住房理应享有买卖、赠与、出租和抵押等自由流转的权利。但实际上,农民对其住房
学位
学位
听证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行政行为科学性、民主性的有效保障。我国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健康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于1998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