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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监管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公共行政学、法学、法经济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对象,监管问题也因此承载着不同研究视域下的理论诉求和制度特色。监管的这种多学科交融的特性为人们从公法学层面研究政府与市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与制度平台。然而,监管的公法研究又必须跳出对传统的经济学和行政学等既有监管理论的路径依赖,转向从权力-权利关系和法律制度视角来观察和分析政府监管权力对市场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从而拓宽公法的监管应用,否则监管的“公法”属性将极易消解于监管的多学科交融性之中。中国先哲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本文正是立足于监管的跨学科特性,将“善”与“法”结合起来,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交融兼顾的角度对行政监管的范围、程度和边界展开研究,试图从理论上回应、并从实践上满足现代社会公共治理过程中行政监管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求,也希望藉此为行政法回应公共行政变革提供自己一片小小的理论试验场地。第一章导论对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思路和整体架构及研究方法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章行政监管范围的三维考察从监管范围的横向、纵向及动态维度对其进行了总体的描述与区划,初步勾勒出监管范围的整体结构及监管理论的主要研究版图。首先明确了行政监管范围的概念内涵,即行政监管范围是指行政监管主体为应对“市场失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确定的关于监管对象、监管职能与监管程度的总体区域与变化幅度。其次指出监管范围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概念,横向的监管范围是指由监管对象所构成的水平监管范围,纵向的监管范围是指由特定的行政监管职能所构成的垂直监管范围,立体的监管范围是指由监管程度的变化而引起的动态监管范围。第三章行政监管范围的公法界定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对监管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力责任与权利救济制度等进行公法梳理,为接下来对行政监管范围的合理性分析和公法构建提供法治视角和理论支撑。首先,“市场失灵”理论虽然初步确定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理论边界,但“市场失灵”的法律性质由谁来加以确认?政府监管职能的边界由谁来加以限定?等等,这都是公法在监管领域需要解决的任务。其次,公法的另一个任务是要能回答监管权力和相对人权利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权力与责任以及权利与救济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等问题。第四章行政监管范围的理性探求在对行政监管范围进行公法审视的同时,兼以科学的精神为行政监管范围的构建提供理性的方案。首先,对行政监管程度变化的经济分析为我们研究行政监管范围动态变化的过程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放射性废物领域的监管实践又为我们科学设定监管流程提供了实证的资料。这些理性的探求是我们研究行政监管范围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手段。第五章行政监管范围的公法构建对行政监管权的来源、范围及其边界从公法的视角加以总体上的适度限定,特别在对监管主体进行再监管的程序及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上提出了具体的公法对策。虽然本章总体上是以传统行政法的概念范畴和分析方法来规制监管行为,但这些都是监管领域最基本的公法要求,第六章行政监管范围动态确立的制度架构通过对上述各章关于监管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分析进行综合考量,勾勒出以确立多元主体合作监管体系、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监管机制以及设立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中心的监管程序等为核心要素的行政监管范围构建体系,并描绘出关于行政监管动态范围构建的流程结构图,以便于从整体上把握行政监管动态构建的基本要素,从而使本研究的目的——行政监管范围的合理构建更具有直观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