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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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概念自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提出之后,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讨论,大多数学者以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相比较,试图用共犯脱离去弥补共犯中止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和理论运用在实践中缺漏的部分。随着我国对于共犯脱离理论引进后不断的研究,越来越多学者认为其应独立于共犯中止。从理论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独立说,而不是中止的救济学说。共犯脱离问题是以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脱离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为起点的相关问题,各国刑法少有规定,理论界也尚未得出统一和系统的结论,司法实践当种无法统一得到解决,此种情况下,犯罪达到既遂,对于脱离者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和限度,是个需要加以仔细分析研究的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将共犯脱离的情形,即通过真挚努力的行为人作为量刑情节考究,这样的方式往往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判案无标准,研究共犯脱离理论是使刑罚裁量精细化的必然选择。现行的共犯脱离理论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对共犯脱离法律性格定义的不准确,应该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评价的问题;二是共犯脱离成立的根据存疑,共犯脱离成立根据占主导地位的因果关系切断说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行为人着手犯罪行为之后,想要脱离共犯体,就要切断与共同犯罪人的心理和物理的因果关系但是心理关系这个抽象的概念如何能做到消除,成为此学说无法解决的问题;三是共犯脱离处罚无法和我国犯罪体系匹配,现行的共犯脱离学说中,主要以未遂、中止为处罚标准,但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已经超出了解释的范畴。因此,重构共犯脱离理论势在必行。本文基于整个犯罪论体系中,支持区分制的共犯体系下理解和解释共犯脱离问题。本文首先确定共犯脱离中脱离行为应当定位为共犯理论中特有的停止形态,而现有理论中的共犯脱离是指最终危害结果不能归责于脱离行为后行为;其次,确定在行为共同说下共犯脱离成立客观要件是脱离后行为应当履行脱离前产生的作为义务;再次,在归责和处罚时应当对脱离前后两种行为分别评价;最后,通过在实践案例检验重构的共犯脱离理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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