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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诉讼中的其他证据也可能需要鉴定意见来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在很多诉讼之中,鉴定意见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结果。法官借助鉴定意见,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做出准确的认定,从而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定纷止争。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当鉴定意见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不利时,当事人可能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从而产生鉴定意见争议。一些鉴定意见争议是正当的,可以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决;也有一些病态的鉴定意见争议,则属于当事人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争议,常见的表现为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与“闹鉴”。这些病态的鉴定意见争议不仅严重影响鉴定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鉴定机构名誉,甚至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因此,研究、解决、预防病态鉴定意见争议,为司法鉴定维持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己成为司法工作者十分紧迫任务。本文写作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明确研究此问题的紧迫性,并明确通过文献研究与特定人群走访的方式来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病态鉴定意见争议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同时指出了病态鉴定意见争议对鉴定机构以至司法公正造成的危害。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病态鉴定意见争议产生的原因,包括案件类型的原因、当事人的原因以及鉴定意见被采纳过程的原因。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对于病态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和预防对策,主要包括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鉴定机构硬件设施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应对策略、建立自媒体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