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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房价也在不断攀升,房子不仅是人们居住的场所,更成为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但随着国家以及各地政府“限购”政策的出台,“借名买房”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借名买房”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因借名所购买的房屋性质不同,法院往往会有着不同的裁判。对于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统一的共识。1但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中,有的法院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有效,房屋归借名买房的人所有,有的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房屋归被借名的人所有,各地法院却裁判标准不一。2经济适用房较之商品房,其具有特殊性。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推出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国家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在于保障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让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的正确处理,有利于促进我国住房体系的发展,亦有利于维护政府推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初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由两个关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的案例引出问题。在两个案例中其事实部分基本相同,但是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与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形很多。在该部分中,笔者通过对目前发生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的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得出法院在处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件中的不同审理思路。第二部分为借名购房协议的性质、效力分析。我国台湾地区从借名登记范畴来探讨借名买房行为的,在性质上将其归为“无名契约“范畴;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性质认定上有学者认为属于无名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间接代理)等不一而足,目前在理论界未形成统一的结论。笔者通过参考国内外不同学者的理论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关于“借名购房”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得出借名购房行为从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的结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中,蕴含着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为出名人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第二层法律关系为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的借名购房协议。最终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取决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则虽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是房屋属于借名人所有;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则在排除第三人(开发商)介入的情况下,房屋应属于出名人所有。笔者认为对于“借名购房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以《合同法》五十二条为基础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对于借名购房行为的界定、性质以及效力的分析最终是为了在实践中解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应当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主要包括: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牵涉第三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为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发生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针对目前借名购房经济适用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