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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实践中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究竟应当怎样正确看待暂缓起诉?暂缓起诉在中国是否有确立的必要?对于这些问题的追问与思索,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应当将暂缓起诉放在更为广阔的人类社会法治视野中考察,即结合刑罚目的观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的嬗变,以及起诉制度从起诉法定主义到便宜主义的演进路径,厘清其来龙去脉,尤其要考量当代中国所处的司法变革的特殊时代语境,多视角解读、全方位考量,才能得出全面、客观、令人信服的结论。本文的整体结构可分为三部分:导论、本论和结论。导论。通过法学界对基层检察机关试行暂缓起诉制度的批评、质疑,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应当怎样正确看待暂缓起诉? 本论。此为论文的本体部分,分为五章加以论述:第一章对暂缓起诉的内涵加以界定,并辨析相关概念;第二章以人类社会宏观法治视野为进路,考察暂缓起诉的法治路径:刑罚目的观从报应刑的式微到教育刑的勃兴,为暂缓起诉的孕育提供了肥沃的思想土壤,而刑事起诉制度从法定主义到便宜主义的演进,成为暂缓起诉的制度源头,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其对刑事法学的渗透成为暂缓起诉的现实需求,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政策的广泛适用,最终导致暂缓起诉应运而生。第三章对日本、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作简要介绍,使我们对暂缓起诉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构建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有所裨益;第四章通过以上篇幅的考证,提炼出暂缓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第五章对文首质疑做出回应,并对司法实践中试行暂缓起诉进行理性反思,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分五节加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