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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是当事人自然拥有的诉讼权利,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但是,答辩在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未受到重视,立法对于答辩权的行使缺乏刚性约束,不利于被告积极行使答辩权。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强调诉讼正义的效益化因此,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当事人应当积极迅速地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这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审理答辩制度提出了更多的现实要求。笔者在此文中首先对答辩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答辩状应当重点答辩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的合法等三个方面。笔者支持新权利说对提交答辩状的性质中的观点,认为提交答辩状依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但是需要对其权利行使加以约束。同时,笔者对答辩状的功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答辩状具有明确争点、防止诉讼突袭、证据开示程序的准备、法官裁判的基础等四项功能。解决了答辩状是何物,答辩状有何用问题。接下来,笔者从答辩失权之界定、答辩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两个方面,对答辩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再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目前法律中关于对答辩失权制度的一些规定,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答辩失权制度的评析。并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答辩失权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认为,我国目前不完善的答辩制度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和诉讼策略考虑的结果,并提出了一些反思。最后,笔者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从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答辩期间的规定,答辩状内容的具体要素,以及不答辩的后果,答辩失权的例外适用、不应诉判决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文章最后,笔者提出了保障答辩失权制度实施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等四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