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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一度成为人民法院、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担保人、律师等各界的热议话题。尤其是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如能否以国有商业银行为被告、案件的诉讼管辖、限制性条款的效力、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的保护、无效事由的认定与无效合同处理、复利计算的依据、担保约定的效力等,社会各界见仁见智,一时似无定论。
本文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概况讲起,针对在转让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裁决此类案件时所遵循的利益衡量,其实质是保护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了国家利益,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文章最后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现状进行了展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了金融不良债权剥离与转让后,成为了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如今的市场规则下,各商业银行在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市场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仍会不断的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不会再对新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债权转让,而是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讨,国家也没有相关政策提供支持。而且现在银行成为被告的情况很多,案件类型上大大超过了普通的借贷纠纷。这就需要银行在自身的业务发展中加强监管,避免操作风险,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有关不良债权整体转让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