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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行政复议之制度取向已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审判模式,而更加倚重沟通协商型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向。遗憾的是,实践虽已经先行,但本土的实务经验却没有被制度化和固定下来,现有制度设计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可喜的是,域外相近制度设计似乎已“先行一步”。如多国推行的以自愿、协商、沟通为宗旨的行政型ADR制度与我国行政复议改革方针如出一辙。在治理和协商理念盛行的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复议权力运行模式改革也会朝更适应实践的方向发展。因此,为促进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拟在借鉴他国类似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协商型行政复议制度设想。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论述协商型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观察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反思当前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首先,实地考察重庆市工伤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归纳出重庆市工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案件少、处理结果单一等特点;进一步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来考察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特点。其次,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和制度实践之间存在的张力,并分析这两者之间张力的具体体现。最后,立足行政复议制度现实,反思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追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理论选择的变迁,论述将ADR之协商理念引入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复议设置曾亲睐过行政型的模式,现行行政复议形式主要是采用审判型模式,前者已被遗弃,后者亦式微。当下实务操作中,协商型行政复议制度选择成为行政复议关注焦点。行政复议制度选择之悄然变化并非无源之水,而是由于经济发展多元化、回应型国家和主动型国家之间的社会转型期、传统行政审判制度设计难以周延等因素所致。 第三部分采取比较研究方法,为改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现状,通过探讨域外在ADR制度选择、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特点,寻找我国可借鉴的域外ADR成分,。重点选取与我国有相似情形的美国调解——仲裁模式、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日本ADR基本法的规定,从此三项制度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借鉴域外ADR实践的可能性。 第四部主要是针对行政复议制度现状,拟制出协商型的行政复议制度。协商型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三个层面的配合来实现对行政纠纷的化解。第一层,在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之前的调解程序,营造合法协商处理行政争议的前台。第二个层次着力于行政内部制度的完善,争取在行政复议制度之功能定位、行政复议机构之独立、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之拓展、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这四个方面有所突破。通过三层次的配合,谋求协商型行政复议权力可能带来的有益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