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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人类步入了互联网时代,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推动了社会的深刻变革,促进了人类生产生活的高效与便捷。电子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式,渗透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司法领域,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诉讼活动中,构建电子诉讼程序规则,积极发展电子诉讼,已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电子诉讼程序是指各诉讼参与主体在参与电子诉讼活动时需遵循的流程,其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现有诉讼程序的一种电子化形式。采用电子诉讼程序开展诉讼活动,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方便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积极发展电子诉讼,其中,美国、德国、奥地利等西方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致力于司法电子化改革,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制定了大量与电子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规范,积累了丰富的电子诉讼实践经验,走在了时代的前列。我国的电子诉讼整体上起步较晚,目前仅在吉林、浙江等少数地区开展了电子诉讼的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在电子诉讼特别是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成体系的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导致了很多问题,如如何认证诉讼参与人的真实身份、远程庭审过程中如何处理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等。电子诉讼依赖现代科技的特点导致人们对其缺乏明确的认识,如何通过互联网实现电子起诉、签收电子文件、进行远程庭审等诉讼活动,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则来指引。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推出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的要求,今后几年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并深化完善电子诉讼,而尽管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及部分省份和地区的先行实践都为我国电子诉讼的全国化发展提供了参考,但毋庸置疑的是,大范围推行电子诉讼势必会面临更多的问题。因此,应从立法层面给予电子诉讼程序足够的重视,构建一套完整的民事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以便能更好地指导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实务操作,促进我国电子司法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