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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采购活动的要求,还承担着政府对于市场的引领、指导作用。政府采购一直以来仅有《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其从采购流程、采购合同等方面做出专门性、程序性的规定。2014年新《环保法》对于政府采购对象提出了“环保、节能”的新要求,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根据此要求进行调整,出现了采购活动与“环保、节能”相脱节的情况。为能使政府采购活动达到这一要求并同时实现绿色采购的目的,本文在借鉴近年来相关领域出现的“黑名单”制度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领域提出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的构想。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提出政府采购与环保节能无直接关联,但法律又对政府采购的环保化提出要求的矛盾。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式——建立政府采购环保“黑名单”制度。第二部分对政府采购环保“黑名单”制度做出概述,引出环保“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和目的,以及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此项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政府采购法》要求,借鉴了政府采购目录制定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同样以目录的形式,将采购主体和采购对象一一进行规范。政府采购“黑名单”与采购目录同时制作,都由政府采购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实施细则。第三部分提出了政府采购环保“黑名单”制度的主要构架,包括基本内容、“黑名单”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制度实施方式。“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主体构建、制作流程、运行周期、表现形式以及监督。“黑名单”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分别对采购对象“黑名单”(包括对采购的产品、工程、服务等)、供应商“黑名单”与代理机构“黑名单”做出构建,将不符合要求的对象及主体规避在采购活动之外。第四部分提出了政府采购环保“黑名单”制度的立法模式建议,建议将“黑名单”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立以保障其运行,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通过梳理整篇文章的脉络,提出政府采购环保“黑名单”制度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发挥出创造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