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与民用航空公司之间的权利纠纷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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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类的航空运输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航空运输的创新与发展,必然要求有相关配套的法律体制来保障。航空运输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运输方式,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1929年通过的《华沙公约》以及1944年产生的《芝加哥公约》为整个世界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1999年,由国际民航组织主持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再次为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制定了全新的法律框架。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进步,航空运输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体所接受,运输规模日益壮大。与此同时,受现有航空技术和运输服务水平的制约,旅客、托运人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是接连不断、官司连连。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航空承运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与旅客、托运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纠纷和当代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救济手段。
其他文献
2014年8月3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