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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立法动向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未来房地产税的课征会直接增加房屋持有环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于房地产税的理论研究,不应停留在房地产税开征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而宜具体探究房地产税课征要素的运行模式。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可以将确定税基作为探究房地产税理论的重点。由于持有房地产的实际收益未必能够通过货币形式量化,对于房地产持有环节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的方式加以确立。资产评估学理论当中已经存在具体的评估流程及其技术设施;从法学语境下考虑房地产税税基如何确立,此种评估不光包含事实层面的公允价值发现,还应当设立合理的税基调节系数,进行价值层面的法律判断,最终实现价值评估到税基评定的转变。围绕房地产税税基评定,需要解决税基评定的主体选择、具体内容、评定结果救济三大问题。以功能适当理论为分析视角,房地产税税基评定工作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税基评定适格主体的最佳选择,在评定主体确立后还要不断优化其内部与外部配套制度,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房地产税税基评定问题分析逻辑。房地产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财产税的基本理论并符合持有环节产生“应有收益”的范畴,从而对资产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技术以及评估周期在房地产税法中作出选择。由于持有环节纳税人享有的应有收益仅具有账面意义,我们还需要从纳税人负担能力入手,考虑是否设立调节税基数额的科学系数,以及影响税基调节系数确定的各类因素。从房地产税税基评定的具体内容中,抽象出评定主体需要具备的核心功能,以功能适当性为衡量标准,并强化房地产税税基评定机关的自我约束、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还应从房地产批量评估的特殊性入手,拓宽纳税人救济渠道,从而达到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税收法治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