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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都面临着职务犯罪等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我国职务犯罪的形势在经济和社会转轨以后,显得尤其严峻。作为应对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之一。目前,关于如何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如何有效应对以更好地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以及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都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有的更是高屋建瓴。但现有的这些论述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系统性。本文在吸收国内已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相关概念、理论和价值出发,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为着眼点,系统论述了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和程序问题,并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提出了自己的改革设想和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有所裨益。本文分为3个部分,全文共48000余字。第一部分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础概念部分。本部分对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本质、特征,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职务犯罪侦查权与一般侦查权的区别,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两个维度等基础性问题做出了阐释。第二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问题。该部分首先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哪个机关行使的问题,论文对世界各国(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横向配置制度进行综述和评析,通过法理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次,笔者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的不足,并针对性提出制度性的配置的构想:包括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独立以及内部机构的调整和整个检察垂直领导体制的构建等。第三部分论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纵向配置问题。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范围问题,其中心权能的配置必须符合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论文首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配置中相关权力的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不应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的特别调查权、强制取证权、技术侦查权以及诱惑侦查权,肯定了推定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积极作用,并分析了污点证人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其次,指出现行侦查权力配置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狭窄和机动侦查权的削弱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开展;二是侦查的启动程序实际处于缺位状态;三是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保障证人作证制度的缺失。最后,笔者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设想,分别对应为:一是重构启动机制,确立初查、预审、协调调查制度。二是引入司法审查,完善监督机制;三是充实侦查权能,包括机动侦查权、特殊侦查手段、特别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四是确立若干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制度,重点是建立推定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