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防止挥霍信托是一种为保护挥霍者利益而创设的信托,挥霍者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能被其债权人追及用于清偿债务。防止挥霍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与发展。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后,因第47条和第48条有“信托文件限制性规定”的表述,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防止挥霍信托制度。研究防止挥霍信托制度有助于约束挥霍行为和完善信托法。
立法层面,与信托受益权处分相关的法条其实并不多,以《信托法》第47、48条为中心。我国目前仅有一份对信托受益权处分作出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仍然空白。司法层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可得87份民事判决书,分析后可知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合同纠纷特别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可能性较大。而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更有可能涉及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内容。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防止挥霍信托制度存在立法思想不明确,规范构造不全面的问题。
防止挥霍信托背后的法理基础即其价值取向有三点:尊重意思自治,平衡各方利益和保障基本生活。对中美日三国的防止挥霍信托相关法条进行技术分析后可知防止挥霍信托的规范构造。三国的防止挥霍信托条款都限制转让,中美都限制清偿债务,美日都限制质押,而我国缺少对设定质押和被强制执行的限制,应当将其纳入当中。本国适用的法律效果方面,美国的防止挥霍信托其法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则无,而日本采取对抗主义。冲突法上的法律效果则取决于该国的立法政策。防止挥霍信托的无效情形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当中,自益性的防止挥霍信托无效,受益人和唯一受托人为同一人的防止挥霍信托无效,中日无此明确规定。美国法上,非营利组织等主体也可以作为防止挥霍信托的受益人,中日则看重信托文件中当事人的约定。
为完善我国防止挥霍信托制度,应修改《信托法》第47、48条,明示防止挥霍信托条款,设置例外债权人,限定防止挥霍信托保护范围,禁止自益性的防止挥霍信托。
立法层面,与信托受益权处分相关的法条其实并不多,以《信托法》第47、48条为中心。我国目前仅有一份对信托受益权处分作出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仍然空白。司法层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可得87份民事判决书,分析后可知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合同纠纷特别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可能性较大。而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更有可能涉及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内容。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防止挥霍信托制度存在立法思想不明确,规范构造不全面的问题。
防止挥霍信托背后的法理基础即其价值取向有三点:尊重意思自治,平衡各方利益和保障基本生活。对中美日三国的防止挥霍信托相关法条进行技术分析后可知防止挥霍信托的规范构造。三国的防止挥霍信托条款都限制转让,中美都限制清偿债务,美日都限制质押,而我国缺少对设定质押和被强制执行的限制,应当将其纳入当中。本国适用的法律效果方面,美国的防止挥霍信托其法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则无,而日本采取对抗主义。冲突法上的法律效果则取决于该国的立法政策。防止挥霍信托的无效情形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当中,自益性的防止挥霍信托无效,受益人和唯一受托人为同一人的防止挥霍信托无效,中日无此明确规定。美国法上,非营利组织等主体也可以作为防止挥霍信托的受益人,中日则看重信托文件中当事人的约定。
为完善我国防止挥霍信托制度,应修改《信托法》第47、48条,明示防止挥霍信托条款,设置例外债权人,限定防止挥霍信托保护范围,禁止自益性的防止挥霍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