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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改革,按照税种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初步构建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但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体系建设考虑不足,地方税收入零星分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不突出,导致地方财政困难,多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制度。2012年开始在上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地位逐渐动摇,我国地方税缺乏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的收入远不能满足支出需要,因此需要尽快选择和培育税源丰富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正确的理论推动实践的发展,从理论上把握建设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依据,能够提高对地方税主体税种培育的认识层次。在研究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基础上,分析地方税存在和主体税种选择的必要性,并得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履行政府职能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金保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对现实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的历史演进,发现营改增以后我国缺乏地方税主体税种,其原因包括:一是税权划分倾向于中央;二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三是税制演进中主要税种的税基减少。在深入研究美国、英国、日本、印尼等主要国家的主体税种选择之后,总结出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经验:第一,各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影响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第二,各国选择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弹性较好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第三,各国选择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便利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第四,财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理论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对正确选择与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如下:第一,要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前提,合理划分税权和税种;第二,要构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明确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依据及尚待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改革房地产税和车船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