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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是一门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所以,西方国家历来重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其司法人员被打造成一个高度职业化乃至精英化的群体。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者,他唯一信守的就是法律,他的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是坚守公平正义的居中裁判者,其天生的职能就是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判,除此之外别无其它。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一般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的被动,法院和法官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谨地按照法律的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主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中立,法院和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主要任务是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进行评判和取舍,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当事人去做其他事情。所以,在西方国家中,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和引导法官忠实于司法的职业理性并致力于提高自己的职业理性程度,西方国家通过种种办法把法官与政党、社会、当事人等隔离开来,使法官生活在一个非常孤独的环境中。而在我国,出于对司法的曲解,从建国以来司法一直是泛政治化,重政治,轻业务,把讲政治放在首要位置,强调法院工作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大局。法律与司法在社会中完全沦为党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除了承担起基层法庭法官所应有的职能以外,几乎还兼有基层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参与地方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待群众来方访,开展诉调对接,培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巡回审判等等。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必须在法官、行政官和村官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处理好与基层农村相适应的几个关系,在法律适用与照顾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审理农村案件时,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同时还要掌握好调解的技巧,善用调解手段等等。虽然在1990年代以来,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了司法活动自身的运作机理,开始强调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然而近年来,司法的泛政治化似乎又有所抬头,甚至得到了高层的肯定。对此笔者很是担忧。笔者认为,司法的核心是规则之治,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形式的理性。法院和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而现行的司法制度,赋予了法院和法官太多的社会职能。这违背了司法自身的运行机制,破坏了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的原则,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念。其所带来的危害是远远超过我们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