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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为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许可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然而,在金融抑制理念的主导下,我国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的管控,金融机构必须经政府批准设立并在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下进行融资活动。因而,处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一直未被法律认可。另外,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不考虑行为人融资行为的性质、对象及目的,而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来追究融资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这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应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并加强用非刑法手段来规制民间融资行为,确保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同时,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界定了民间融资的概念,分析了民间融资的特点及现状。现今,民间融资发展势头强劲,在金融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但法律未承认其合法性,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民间集资行为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威胁金融安全。第二部分论述了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为应对民间融资的缺陷,维护金融安全,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制框架具有必要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间融资地位的非法性、非刑法规制手段的缺失以及刑法的过度介入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部分分析了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实行金融抑制政策,加之民间融资非刑法规制手段的缺失,致使现行法律并没有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但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健全金融体系,我们应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第四部分对民间融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国家应当在加强非刑法手段规制的同时,明确民间融资的入罪机制,严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实现对非法集资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