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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下配置资源的一种模式,己成为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活跃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乔治·斯蒂格勒认为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几乎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是通过内生式增长而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成长起来的。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成为活跃并购交易的加速器,融资方式与支付方式日趋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探索各种支付方式对并购活动产生的影响赋予了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以2003-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1617例标的为股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股票支付的并购交易活动为研究样本,运用Probit回归和倾向评分配对法从事反事实分析,研究并购公司选择现金支付或股票支付的影响因素和这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对并购公司并购当年和并购后一年绩效的影响,分别得出如下结论:
(1)总资产规模越大,越可能使用现金支付;财务杠杆越高,越可能使用股票支付;流通股比例越高,越可能使用股票支付;并购前一年证券市场年回报率越高,越可能使用股票支付。
(2)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现金支付与股票支付差异不明显;对营运能力的影响,股票支付对并购公司的营运能力的提升比现金支付要强得多;对偿债能力的影响,股票支付与现金支付之间的差异不明显;对现金流量能力的影响,在并购当年股票支付的副作用大于现金支付,而在并购后一年,股票支付的正面影响远远大于现金支付;对股东财富的影响,现金支付和股票支付都不同程度的减损了股东财富,但股票支付使得股东财富减少的幅度略少于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