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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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开展,如今已经进入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蛰伏于网络空间的黑恶势力成为了重点打击目标,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速度之快,方式手段之多,打击难度之大,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均不可同日而语。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黑恶势力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定义,但随着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一概念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网络黑恶势力包括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网络恶势力组织,并且具有组织成员非确定化、组织形式平等化、组织成员多样化的特征。与传统黑恶势力相比较,网络黑恶势力在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方面均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模式不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犯罪模式包括以信息网络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模式以及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模式,犯罪类型多样,既包括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网络化,也包括新型的网络黑产,此类犯罪不仅影响范围更广,并且危害后果更加广泛、难以计量且难以恢复。由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新兴的网络犯罪,目前针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不甚完备,罪名设置不完善,现有的传统罪名评价不足,部分行为难以入罪,无法追究单位责任,刑罚配置不完善,难以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待于刑法领域作出进一步的规制与完善,通过增加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的罪名设置、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充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实现刑罚配置上的多元化等手段来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以期使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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