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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了公司决议程序轻微瑕疵的两个法定要件:“程序瑕疵轻微”要求该瑕疵程度非常轻微;“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表明该瑕疵不会改变最终的决议结果或者该瑕疵可以在事后得以补正并且没有必要撤销。实践中,对决议程序轻微瑕疵的认定不一,甚至还存在滥用程序轻微瑕疵制度的现象。因此,对公司决议程序轻微瑕疵的认定进行研究,对保证股东权利的实现、保障公司的效率以及遏制股东恶意提出决议撤销诉讼,都有重要意义。论文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以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程序轻微瑕疵的法条规定为基础,探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司法适用,指出在认定公司决议程序轻微瑕疵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认定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建议。第一部分为程序轻微瑕疵的判决理由分析。通过对所搜集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运用法定要件认定公司决议存在程序轻微瑕疵时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不影响权利和表决结果;破除公司僵局;对同一议案多次决议;公司特殊背景和决策效率。第二部分指出认定决议程序轻微瑕疵时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两个要件的认定不统一;两个要件的关系不统一;利益衡量方法缺失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认定程序轻微瑕疵方法进行完善。具体的完善方法包括:明确程序轻微瑕疵两个法定要件的逻辑关系;程序瑕疵的类型化梳理;扩大程序轻微瑕疵制度的考量因素;个案利益衡量。在本部分中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求个案中程序轻微瑕疵制度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