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刑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残酷刑罚,所以在刑罚史上,死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废除死刑在我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限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案件公正处理却一直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对死刑复核程序研究,自然成为刑事诉讼研究的核心之一。基于人权保护的理念,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处理,都持有相当审慎的态度,设置了极其严格的程序保障措施。在我国,对死刑案件在二审终审制外又设立了特殊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道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其作用就是为被告人提供再多一次的法律救济机会,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能够更加严格、审慎地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死刑复核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它源于汉朝、定于隋唐、成熟于明清,前后历经二千余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诉讼制度中该项程序得以保留。在建国后的法治建设中,死刑复核权的最终归属也是几经辗转,往返流转于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了下放二十多年的死刑复核权,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三编第四章单独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用了六条对该程序进行原则性规定。经过8年多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核准,对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保障人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只有六条的原则规定,对于探究死刑复核程序的内涵是远远不够的。该项制度从启动到最终判决的各个阶段,设计还不尽合理。这与没有真正认清死刑复核程序相对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显著的学术特征和独有的理论品格有关。因此,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重新审视和完善,可以推动死刑相关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对保障人权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中,依次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的研究热点分布和前沿方向、论文主要观点和创新内容以及论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正文分五个章节,从三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关研究。首先,回顾了我国死刑复核权的变迁历程并对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对域外死刑救济程序进行考察,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权保障以及公正与效率方面的价值进行研究,从宪政的理念强调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明确了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公正与效率价值是并重的,但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则更多的体现了对公正的追求,更加侧重公正价值的体现。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复核权的程序设计,所以本文对死刑复核权的基本属性也展开了讨论,在厘清死刑复核权性质的基础上,又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结构(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关系)的问题。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性质及结构的分析可以得知:只有在控辩审三方面地位予以明确、将审判权置于法律监督之下的完整诉讼构造,才能真正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实现其公平正义、权力制约、保护法益的功能。虽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但在控辩审三方面的权力与关系划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在第三章笔者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主要焦点问题。在审判环节中,法院在审判理念、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和管辖、合议庭人数的规定,以及审理期限缺失等方面都有不足;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缺少法律监督;辩护权的行使还存在障碍等;分析了舆论关注和被害人的意愿对我国死刑复核产生的影响。在第四章与前面所提问题相对应,笔者提出了如何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辩护权的具体思路和设想。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为今后建立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奠定基础。相信这些设想的提出,能够有助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从形式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应采取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的完善路径。第一,被告人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经审查也认为不存在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等情况的,适用书面阅卷审理方式。主要把握死刑政策与统一适用问题。但是在复核过程中,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意见,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官必须倾听并入卷,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且最终的裁判结果必须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有异议,则应采取开庭审理的程序,将控辩审三方均纳入到死刑复核庭审中来,三方共同参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与庭审程序改革相适应,还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完善监督的方式与方法。同时还要通过立法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被害人适时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有条件的开庭制度,在我国现阶能够节约诉讼资源,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死刑复核的程序公正和保护人权。最后,笔者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展望:随着死刑案件的减少,司法资源的扩充,在适当时机,我国应建立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体现公开审判这一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正如罗宾·马赫所言:我们的挑战,是为一个制度性的改变而奋斗,保证那些面临死刑的人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公平而平等地获得正义。在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中,应由检察机关抗诉或被告人上诉作为程序启动的开始;对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案件,以“强制上诉”作为例外,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种启动方式维护司法被动性原则与审判的中立地位。在审理时,应采用全面开庭程序,庭审由控辩双方各自举证、质证,法院居中裁判。法院审理案件采取定罪与量刑分开的审理模式,对于定罪无疑异的案件,庭审的重点在于死刑是否适用问题。配合定罪与量刑分开的庭审方式,建立死刑复核案件的社区调查制度。死刑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其设置目的是为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提供死刑裁量的参考和素材,让法官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而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重大复杂案件,建立专家听证制度,由专家、学者帮助解决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增加判决权威性。同时对舆论关注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消除社会各界对案件的猜测,使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实质化,提高审判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