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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意定代理权,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发生变化,现代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法制昌明、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夫妻关系新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多国家的婚姻立法所确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虽未采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但却初步体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精神,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婚姻效力的一大突破,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妥善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共同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尽管如此,它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系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界定,该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作者先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和性质,并就日常家事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出应区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重大家事代理权。针对学界甚为流行的“法定代理权说”,在批判中提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意定代理权的观点。 第二部分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为了指导人们正确地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在该部分作者分别就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行使的主体、行使的形式及行使的效力一一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和消灭。为了维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配偶他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得以被限制或予以消灭。 第四部分系对我国婚姻立法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之检讨,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的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