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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生的三次能源危机,促使世界各国想方设法解决能源供应和消费问题。《能源宪章条约》正是前苏联政治经济陷入危机,威胁到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其他西欧国家的能源供应之时诞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际能源合作的安全与稳定。《能源宪章条约》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体系,内容十分繁杂,特别是第26条——投资仲裁条款,对国际社会的条约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法律蓝本。本文选择投资仲裁条款加以研究分析,为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加国际能源规则的谈判与制定提出建议。第一章阐述了该选题的背景以及理论与实践意义,国内外学者对《能源宪章条约》的研究现状,分析了当前研究的缺陷,建立了自己的创新之处,同时,本章也表明了作者本身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第二章首先介绍《能源宪章条约》的历史和法律框架,然后将该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两类,一类是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类是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本章对前者各种机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并对后者的法律文本进行了深入的解读。第三章通过将《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条款与ICSID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该条款的创新之处:强制仲裁权取代逐案审批同意权、随时仲裁权优于当地救济优先权、国际法排他适用权排斥东道国法律适用权。第四章对《能源宪章条约》下的投资仲裁案例进行深入的考察,从仲裁管辖的主体方面、客体方面和主观方面着手,通过大量案例分析论证该条约投资仲裁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明确了投资仲裁管辖的要件。第五章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制度两个角度对《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批判。第六章考察了我国对待投资仲裁制度的历史,借鉴了其他国家面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态度,结合我国当前的能源合作和法制现状,提出了我国的选择与对策,为我国参加国际能源合作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