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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化开放性程度的不断加大,婚姻关系中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持续高涨,传统的婚姻观受到冲击,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守卫婚姻,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然而《民法典》及相关解释未明确如何调整夫妻忠诚协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现象的出现,不仅是社会生活意识进步的直观体现,同时也反应出个体法治意识的提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现代德治运行的社会基础是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良善性,要与道德协同发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婚姻的本质来看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兼具道德和法律的性质。本文通过分析司法裁判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裁判分歧的成因,得出忠实义务能否赋予法律责任关乎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参照适用”规定,通过论证将夫妻忠诚协议归为非典型合同,夫妻双方恰是通过意思自治将部分权利义务由道德调整上升至法律调整。因夫妻忠诚协议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责任类型不同,将忠诚协议分为以限制人身权为对价的忠诚协议、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混合型忠诚协议,不应当一概而论将其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应通过类型化处置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第一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与忠实义务的概述,全面分析了夫妻忠诚协议和忠实义务的内涵以及忠诚协议与忠实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得出当前“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不仅仅指贞操义务,已经扩展至财产、精神等层面的结论。根据民政部数据,自2013年结婚登记人数逐年下降,初婚年龄成上升态势,当代的婚姻价值观在经济层面也发生较大变化,婚姻关系成为“人伦-财产”的集合体。当事人试图通过对忠实义务设定财产责任,来维护付出感情、时间的婚姻。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民法典》颁布前后各法院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裁判分歧,得出“忠实义务”是否能由法律规范调整,是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法院在裁判中对忠诚协议的属性有三种不同认知:其一,以忠实义务的道德属性认定为情谊行为;其二,以忠诚协议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三,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忠实义务的具体量化认定为财产“契约”。第三部分从婚姻的“契约”性着手,通过论证意思自治适用忠诚协议,对忠实义务的限制未侵犯《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得出忠诚协议对忠实义务约定化的可能性。分析忠诚协议与《民法典》中身份协议的区别,得出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具有身份属性的协议。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合同适用范围的扩张性,可将忠诚协议可归为非典型合同。第四部分根据忠诚协议的人身性、财产性,将忠诚协议类型化处置,分为以限制人身权为对价的忠诚协议、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混合型忠诚协议,分别论证其效力。在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案型的司法适用过程中,若符合婚姻家庭编特殊“人身协议”,则适用相关规定;若非法定身份协议,通过类型化分析确定忠诚协议效力,存在有效忠诚协议的从其约定。并提出适用过程中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将忠实义务予以限缩解释的理由和依据。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再一次证明,“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维护婚姻稳定、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